投诉行业 | 长虹 | 投诉品牌 | 长虹电视 |
投诉地区 |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--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| 投诉人 | 胡女士 |
投诉诉求 | 退换货 |
投诉详情:
父亲2014年6月购买长虹液晶电视,2015年11月第一次出现闪屏问题,联系销售网点,拿去免费维修,到了2016年3月,再次出现闪屏问题,又联系销售网点,再次免费维修,结果仅仅过了一个月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,父亲要求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,做退换货处理,结果,无论是销售商还是长虹家电总部400电话,给予的答复都是已过了质保期,只能维修,不能退换。那么问题就是:
第一,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:“三包”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。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 施“三包”的18种商品中,如彩电、手表等的“三包”有效期,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,主 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。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修理两次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,消费者可凭 修理记录和证明,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。
作为消费者,我完全可以有理由相信,闪屏这样的质量问题,应当属于主要部件问题。但销售商和400不予认可,拒绝退换。
第二,如果对方认为“信号处理板”非主要部件,那么为何在过了质保的情况下,免费维修了三次;
第三,经我们与专业维修人员沟通,此“信号处理板”单价为千元以上,请问,一台三四千的电视,千元的部件还不属于主要部件吗?
希望有关部门能予以重视,对于这样一个国内知名家电品牌,这样的质量水平,这样的服务水平,如何保障消费者的财产不遭受损失,更谈不上树立国货品牌了。
投诉网回复:
中国家电质量投诉网尽快将您的投诉内容反馈给厂商,协调解决,并转发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稽查部门,同时记入质量诚信档案。我们将会对此投诉继续跟踪,请您持续关注,保持电话畅通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