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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虹电视同一问题出现三次,销售商和厂家拒绝退换,违反三包法

2016-05-23中国家电质量投诉网

投诉行业 长虹 投诉品牌 长虹电视
投诉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--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投诉人 胡女士
投诉诉求 退换货


投诉详情:

    父亲2014年6月购买长虹液晶电视,2015年11月第一次出现闪屏问题,联系销售网点,拿去免费维修,到了2016年3月,再次出现闪屏问题,又联系销售网点,再次免费维修,结果仅仅过了一个月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,父亲要求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,做退换货处理,结果,无论是销售商还是长虹家电总部400电话,给予的答复都是已过了质保期,只能维修,不能退换。那么问题就是:

 第一,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:“三包”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。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 施“三包”的18种商品中,如彩电、手表等的“三包”有效期,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,主 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。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修理两次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,消费者可凭 修理记录和证明,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。

 作为消费者,我完全可以有理由相信,闪屏这样的质量问题,应当属于主要部件问题。但销售商和400不予认可,拒绝退换。

 第二,如果对方认为“信号处理板”非主要部件,那么为何在过了质保的情况下,免费维修了三次;
第三,经我们与专业维修人员沟通,此“信号处理板”单价为千元以上,请问,一台三四千的电视,千元的部件还不属于主要部件吗?

希望有关部门能予以重视,对于这样一个国内知名家电品牌,这样的质量水平,这样的服务水平,如何保障消费者的财产不遭受损失,更谈不上树立国货品牌了。


投诉网回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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