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法规能成为松下产品的保护伞吗?
2014-07-27 来源:中国家电质量投诉网 投诉人:张先生 浏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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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品牌
松下燃气热水器
投诉地区
浙江省 -- 舟山市
投诉人
张先生
投诉诉求
只是希望松下承担该承担的责任,只是希望中国的政策不是帮助他们逃避责任的借口
投诉详情:
    您好:事情是本人于04年年初购得松下燃气热水器GE-10E6C系列,产品出厂时间是03年11月,前几天发现点火失效,有点火声音,但点不着火,于是拨打4008100781客服电话,客服告知:yle=“color: rgb(51 51 51); font-family: 微软雅黑; font-size: 16px; line-height: 28px; text-indent: 32px;“>2013年4月,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》:“燃具从售出当日起,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、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使用年限应为8年;燃气灶具应为8年”。为此,松下履行国家政策不做后期服务。我想请问,一、本人在04年购买时候为啥松下(销售、产品说明书)不告知此设备8年后是要更新换代的,是不是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?二、松下在03年生产产品的时候它的产品合理使用年限究竟是多少年?难道也是8年的合理使用年限吗?三、难道国家政策在13年执行之后松下就可以借用国家政策来规避所有的后续问题了吗?
投诉网回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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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中国家电质量投诉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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